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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海宁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嘉民终字第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镇梅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保安服务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