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27民初80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392811J,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116号54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新大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714-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11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新大印刷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三)…………; (四)…………;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