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27民初80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392811J,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116号54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新大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714-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11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新大印刷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三)…………;
(四)…………;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