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

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5295号 原告: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号楼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产品外包装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礼盒包装,现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原告货款61136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加工费止,按日2%计算)。 经查,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苍南县龙港镇设立县级龙港市的通知》,撤销苍南县龙港镇,以原龙港镇的行政区域为龙港市的行政区域。2020年1月21日,龙港市人民法院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的加工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本院,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辖区与争议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联系。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耿 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