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1民初1697号
原告:湖南高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中方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湖南高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中方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高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1元,由原告湖南高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