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426号 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