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12民初7043号
原告:向某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某某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