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中泽水泥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初1765号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114号15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中泽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黄瓜山工业平台。 经营者:***。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中泽水泥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 (2019)闽01民初1765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