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0741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石翀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