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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与宁夏银川市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销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2027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系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银川市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销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该信息原告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宁夏银川市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销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恢复供水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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