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283民初368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8号(财税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兴隆村东兴屯2组,现住长春市二道区高格蓝湾小区30栋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帝豪花园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海伦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帝豪花园会所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
第三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与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恒上建设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