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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581民初679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河南德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财税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林某案字[2025]0119号不予受理同通知书,2025年3月10日,原告经侯某介绍入职被告承包的位于河南省安阳林州市某村的某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上班时间是上午7:00-11:30,下午12:30-18:30,服从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按时上下班。2025年3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在上述项目工地7号楼二层支模工作时,因支模模板不足原告前往7号楼东面下方拿取,在下楼过程中脚下有石子致使原告不慎滑倒受伤,受伤后领导***、包工头***赶来并安排队长***将原告送至林州某甲医院拍片,后转院至林州某乙医院就诊,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1、胫骨骨折;2、右胫骨干骨折;3、右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未达成一致,原告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部门要求确定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有限公司答辩辩称,原告不是某公司的员工,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告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诉求不能成立,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有限公司承包了林州市某村的某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告陈述该项目是***挂靠其公司手续进行实际施工。 原告***受***雇佣在该项目从事工作,在工作中受***的安排指挥,工资是与***约定并由***发放。另,2025年3月21日原告***在工地受伤。 2025年7月18日原告***向林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5年7月25日,林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反映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争议范围为由作出林某案字(2025)01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佣,工作时受***管理指挥,劳务报酬由***发放,原告***不受被告公司的指派和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