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上建设有限公司

恒上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街开元南小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在本院执行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恒上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划扣其银行账户存款200794.5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称,申请返还扣划的200794.50元款项,解除对我公司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在收到再审判决书后,已主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24年3月18日又扣划我公司账户内200794.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称,法院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之处,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亦对此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已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官请示,并确定无误后才采取的措施;其异议仅为拖延时间,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民再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执行案号为(2024)晋0105执1522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划扣了恒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0794.50元。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称根据判决结果,其公司已经主动履行判决内容第三项、第五项;针对判决第四项由***退还申请执行人塔机、如不能返还原物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塔机价值款265000元,其认为应承担三分之一的塔机价值即可,故已主动履行88334元;据上述情况,其认为本院冻结、划扣其200794.50元,也即要求其全部承担前述判项内容有误,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返还。 本院认为,根据(2023)晋民再19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内容,本案中被执行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在不能返还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塔机的情况下,三方需共同赔偿塔机价值款265000元;该判决内容中并未有三方按份负担塔机价值款的表述。在(2024)晋0105执15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查控情况,自异议人(被执行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处划扣200794.50元款项,未超出执行范围,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其反映的超出其履行范围的诉求,可通过向其他被执行人追索的方式实现。综上,异议人(被执行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