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97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金融中心B座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3030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恒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