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97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金融中心B座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3030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恒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