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81执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申请执行人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5695元,本案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之妻***(财产共有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0××××4479账户内存款134.5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