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8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裁。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81民初3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3934.49元及执行费23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3年3月6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3年3月1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银行及网络资金发出集约查询通知,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天津路支行账户1401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账户5470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洛阳吉利支行营业部账户2441元,共计9312元,扣除执行费2359元,剩余6953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世纪洪雨(德州)科技有限公司;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Yxx**丰田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3月3日,本院委托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3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9312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