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48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园四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世纪**(德州,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龚**,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481民初3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93646.82元,执行费为28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
2.本院先后通过三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委托平舆县人民法院到平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经委托平舆县人民法院到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舆县业务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缴纳公积金信息。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