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2037号
原告: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园四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2022年9月6日,原告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明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