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2757号
原告:中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0号130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禧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高升路465号才子嘉都14栋15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第三人: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禧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