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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鸿粤园林环保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3民初3276号之二
原告:***,女,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粤园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顺和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鸿粤园林环保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广州鸿粤园林环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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