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1财保112号
申请人:河北佰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66号春江花月小区17-1-1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人河北佰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佰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1546.5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佰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1546.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