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803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号吉田大厦。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