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802执1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达开路广电中心大楼**。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田路市防汛抗旱中心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中山大道西侧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江北支行2xxxxxxx7户内存款人民币124463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