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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生命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1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炯启,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均系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女,200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女,200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3,男,200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被申请人**1、**2、**3的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系上述三人的母亲。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亚热带名优水果实验示范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龙门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号吉田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西山镇广场街10号。 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西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桂南路民政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电波,该委员会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再审申请人陈炯启、***、***、***因与被申请人***、**、**1、**2、**3(以下简称***方)、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西亚热带名优水果实验示范场(以下简称水果实验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贵港分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市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8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炯启、***、***、***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8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2.维持**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或者查清事实后,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证人**、**的证言、当事人陈炯启、***、***、***等人的陈述,结合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是被裸露的电线电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电线组是陈炯启、***、***、***拉设,供陈炯启、***使用,因电线的架设不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55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案触电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该电线的架设者陈炯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案发之前,水果实验场便将涉案变压器等移交给**国土局,**国土局是涉案变压器的所有人,有义务对使用该变压器的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但该局疏于管理,导致陈炯启、***、***、***等人私拉乱接,引发本案,应负一定的责任;水果实验场在案发前已将该变压器所有权转移,无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中国移动贵港分公司虽然使用涉案变压器,但其并不使用涉案裸线,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供电局虽负有安全用电检查义务,但只对其有产权部分线路负有安全用电检查义务,涉案电线组产权并非其所有,且其在剪断高压线过程中也没有造成涉案电线组损坏或者脱落,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产业园管委会对涉案变压器和电线组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义务,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虽然在开车卸泥过程中将供电部门的高压线刮断,但没有造成涉案电线组损坏或者脱落,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是案发地附近砖厂的经营者,***是***填土工程的承包人,对涉案变压器和电线组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义务,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电鱼虽然具有一定违法性,但其这一违法行为与本案发生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方的经济损失数额及各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正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炯启、***、***、***请求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炯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