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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安瑞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204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辛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 关于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豫020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乙公司偿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12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25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25年9月3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1786.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25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8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扣留期间不得将查封物品进行出租、转让、抵押、买卖,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