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04民初775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良承(开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