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知民初57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9号楼16层16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省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