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思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4民初1720号 原告:江西思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装潢建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车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思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西思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吊顶材料合同,但被告仍欠部分工程材料款,要求被告归还工程款208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至宜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吊顶承包合同》是关于公司办公大楼天花吊顶工程,因此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宜春,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