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3021号
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010295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东村(工业园)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5086288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9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伺服偏摆送料机和重型放料架各一台,总价款176000元,原告供货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0560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余欠货款70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江西省樟树市,即被告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