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2民初1691号
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樟树市大桥东村工业园1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