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9执710号 申请人***,男,200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纺织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6023602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新野县正泓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