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9民初17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纺织路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0FF9F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发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纺织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6023602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野县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9006027263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330.69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大桥路改造工程,将此工程交由被告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施工管理,被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的自来水网络改造施工,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的施工监督和主管单位。2018年10月4日,原告在自己家门口人行道,马路突然塌陷,原告掉入被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所挖的铺设管道的沟内,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支出医疗费40000余元。经协调,被告仅欲支付20000元。因马路坍塌的原因是被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施工将马路下面挖空所致,且四被告在此施工的防护设施不全,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明确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