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9执保26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申请人: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纺织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60236024H。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艾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