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生商初字第0035号 原告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新江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江**省抚州市工业园区迎宾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