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3576号 申请人: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广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3918364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绿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骏丰科技物流园E栋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KB4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绿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绿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3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3625000000003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绿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3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