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8701号之三
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3918364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秋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0009H。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4元,保全费2810元,由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