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秋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8701号之三 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3918364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秋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0009H。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4元,保全费2810元,由原告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