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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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4330号之二
原告:兆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74号顺发新村30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兆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兆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兆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8.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兆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