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丹东某有限公司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72民初1049号 原告:广州市某南城养护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原告广州市某南城养护所与被告中国某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某有限公司、黄某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南城养护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因原告广州市某南城养护所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而减少为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南城养护所负担。本院另向原告清退23,8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