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4301号
原告:济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实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实创**有限公司、淄博鹰扬**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鲁0305诉前调49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淄博鹰扬**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鲁0305民初4301号民事调解书,济南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淄博鹰扬**有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以调解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淄博鹰扬**有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鲁0305民初4301号民事调解书,济南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淄博鹰扬**有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以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鹰扬**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