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155号智巢产业园10号楼6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智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北池头一路华侨城108坊32栋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智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8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侵权事实认定不清。1、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始终未提供证明其在申请人工地提供劳务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原审被告***雇佣的事实。二审法院在缺乏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完全采信被申请人的陈述,错误认为其在申请人工地工作存在高度可能性。2、被申请人自述2021年11月23日受伤后在定边县中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中医院拍片后,告知被申请人没有伤及骨头。2021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到定边县人民医院做核磁检查。检查结果为:1、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2、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完全断裂,3、半月板损伤。两次医院检查间隔6天,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左膝关节损伤是发生在2021年11月23日。二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自述认定其前后伤情系同一成因事实,违背了民事举证责任的原则。二、二审法院对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已查明:2021年4月3日,建工公司将《定边沃驰100MW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土建及安装调试工程》分包给了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工程订了《安装承揽合同》,***系***雇佣的领班。若被申请人受伤情况属实,智诚公司作为实际的用工单位,与被申请人形成用工主体责任关系。二审法院不对一审法院已查证的事实进行认定,不对被申请人雇主进行认定,单方面臆断案涉工地上挂建工公司的项目牌,被申请人受伤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明显违背事实,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予再审 ***提交意见称,1、侵权事实清楚、明确。***为建工公司承揽的工程从事劳务工作是客观事实,有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以及一同干活的工友师***、***均可以证实。且受伤的经过清楚、明确。就是在干活时取光伏板,光伏板倒塌将***压伤。受伤后也是同场的工友将***送到医院。因为县级医院医疗条件限制,检查不出韧带损伤的情形,当时只是说没有伤及到骨头。于是***认为只要能休息好就行,但是休息几天后疼痛欲裂,无法缓解,于是再次检查,才检查处系韧带断裂。从***第一次检查的事实,以及结合第二次检查的事实。期间检查的均是同一处伤及的部位,且受伤的状况系韧带,第一次没有检查出来完全符合常理。***也向法庭提交了受伤当时即11月23日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及DR光片,可以证实事发当日***仅是作了简单的检查,且从检查单上也确认看不出韧带损伤,且并没有作进一步检查。不能因为***第一次没有诊断清楚,就认定***的伤情存疑,这显然有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故***受伤系事实,受伤后检查经过及最终确诊也符合常理。本案的侵权事实清楚、明确。2、侵权主体认定正确。本案的涉案工程系建工公司公司承揽,施工现场也有建工公司成立的项目部及牌照。足以证明应当由建工公司就该工程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因为转包而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其层层转包也是违法行为,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借口。故应驳回建工公司的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1、原审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在案涉项目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申请人实际受伤时间与治疗时间间隔6天,在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情况下,能够坚持6天再就医,不符合逻辑常理,故***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侵权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的受伤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原审法院查明,当日的检查中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受伤的事实,直至2021年11月29日,医院再次检查出现案涉的检查结果。两次就诊时间间隔6天,期间被申请人并未到案涉项目工作,故被申请人是否在项目受伤,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从事其他工作并受伤,无任何证据佐证。2、***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所受伤害与***无关,***是否为申请人提供劳务***并不知情。***自始至终与***之间并无任何关联,申请人在原一审、二审中均自述是受其他诉讼参与人雇佣,庭审中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与***有关。案涉项目悬挂申请人的施工名牌,如有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在案涉项目工作,则申请人为劳动成果的接受方。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在案涉项目受伤的事实,***也并非***的雇主,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二审认定侵权事实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中,***能够陈述案涉工地劳务内容、进场流程及现场工友姓名等工作细节情况,结合项目工资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在案涉工地上工作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原二审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而***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显示,***系韧带、半月板等软组织损伤,该类软组织损伤无法通过DR检查检测。***于案发当日进行的DR检查部位为左膝,与其自述伤情及六日后住院治疗部位相同,据此,原二审关于***前后伤情系同一成因的事实认定,符合情理,亦无不当。上述事实表明,***系在案涉工地工作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原二审法院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认定,于法不悖。建工公司关于原二审认定侵权事实错误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二审认定本案侵权责任主体是否错误的问题。由于原审已查明案涉工地上挂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项目牌,在该工地工作的工人接受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的事实,建工公司亦接受了***提供的劳动的事实,并据此认定***作为该工地工人有理由相信其是为工程挂牌项目部公司提供劳动,***在正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应由建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该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故建工公司关于原二审认定本案侵权责任主体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建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