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市建发建材租赁服务部、重庆鹏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建发建材租赁服务部
经营场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红山村上苍甸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0MA6K8PGK3T
经营者:黄坤,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鹏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二区11幢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0336634P
法定代表人:罗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江,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关于大理市建发建材租赁服务部诉重庆鹏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罗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1)云2901民初7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鹏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罗江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大理市建发建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鹏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罗江支付各项费用及利息合计510410.57元。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建发建材租赁服务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901执10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徐 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