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张家港圣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1252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圣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圣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圣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圣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