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89号
原告:**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7号7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