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2民初12269号
原告:云南某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某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清,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姬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