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4)新3222执保130号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与被保全人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4年11月21日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8884.97元予以保全。本院依据(2024)新322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11月23日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向银行送达冻结文书,实际冻结了被保全人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封的,由你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