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迅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迅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3执1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说云,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迅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宏发大厦四幢,组织机构代码7907018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说云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15)***初字第12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迅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