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3执1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说云,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迅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宏发大厦四幢,组织机构代码7907018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说云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15)***初字第12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迅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