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民终11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582号龙江街道办事处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2)闽018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第二审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城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惠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城投公司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交易中心)主张扣收保证金应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利,该认定错误。第一,公共交易中心未就案涉项目向城投公司作出过承诺或保证,在无惠丰公司授权情况下,公共交易中心对城投公司并无付款义务。公共交易中心仅仅收取了惠丰公司的年度保证金,其本身并不对城投公司承担义务,无付款义务。且城投公司并不能直接从公共交易中心处没收惠丰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还需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对惠丰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城投公司未向公共交易中心主张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利的认定错误。第二,公共交易中心仅是第三方平台,在案涉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承担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为惠丰公司。惠丰公司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雷同标认定与处理意见》)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根据规定,其保证金应予以没收,因投标保证金的款项未实际缴纳至城投公司账上,故城投公司有权要求惠丰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城投公司没收惠丰公司投标保证金是基于《招标文件》、《雷同标认定与处理意见》的规定,与城投公司是否向公共交易中心主张无关,案涉项目的责任主体为惠丰公司。第三,一审法院已查明城投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惠丰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函》,并于同日向惠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惠丰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足以证明城投公司从未放弃向惠丰公司追索投标保证金的权利。二、一审法院关于“……其诉请惠丰建筑公司再行支付保证金”的认定错误。惠丰公司就案涉项目提供的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该证明仅仅只是一种保证方式,而事实上,惠丰公司并未实际缴纳投标保证金,因此不存在“再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事实。三、城投公司要求惠丰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与投标有效期的时间无关。第一,城投公司为案涉项目发出《招标文件》,惠丰公司进行投标,双方均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惠丰公司存在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违反了《招标文件》及《雷同标认定与处理意见》的规定,城投公司要求惠丰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案涉项目于2019年1月18日在公共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开标后才知道惠丰公司投标文件雷同这一事实,城投公司向一审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第二,案涉项目招标时,惠丰公司并未向城投公司提交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而是以提交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方式提供保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只是一种担保方式,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期限仅是担保期限,即使城投公司未在惠丰公司缴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当年度使用期限内协调公共交易中心没收惠丰公司的年度投标保证金,仅导致惠丰公司无法要求公共交易中心没收城投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但城投公司并未丧失没收惠丰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以及要求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且损害城投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城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惠丰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城投公司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向公共交易中心主张和没收保证金应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利,该认定正确。《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年度投标保证金在使用期内发生被没收的情形时,招标人可直接从投标人交存在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拨与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审核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将与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基本存款账户。”第三款规定:“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并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投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予退还年度保证金…③存在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情况。投标人存在发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①不予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②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故相关政策自始要求若投标人存在发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需主动及时在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期限内向公共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城投公司有义务对参与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惠丰公司已经履行缴纳保证金的义务,城投公司在明知保证金使用期限的情况下,未及时主张权利,且双方对投标保证金应否没收存在重大争议,城投公司未向公共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如存在城投公司怠于求偿,导致过期失效的情形,也属于城投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就需要支付保证金达成新的合意,城投公司诉请再行支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认定正确。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为现金、银行保函、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适用于已实行年度保证金制度的地区)四种形式,投标人选择其中一种形式即可。惠丰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选择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方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城投公司亦已接受,该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认定惠丰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如果投标人提交年度投标保证金后,城投公司还可以向投标人主张投标保证金,则属于重复主张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将没有任何作用和意义。双方在招投标合同中均未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城投公司以此追究惠丰公司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惠丰公司对存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有异议,并已提供软件开发商福建晨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密锁相关情况说明佐证。《招标文件》第20.6条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该条款只说明计价软价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属于雷同。福建晨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商,雷同的加密锁序列号010e12868da6404a8f0640892089e9a0为“晨曦投标辅助系统2017”,该产品仅具备有对招投标XML格式文件数据核对功能,不具备对计价工程文件进行报价编制和输出投标报价电子文档等相关功能。公共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电子文档软硬件信息亦证明相关数据来源于福建晨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具有证明资格。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计价软件加密锁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应当实名登记的计价软件包括投标人用于制作、生成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造价计价软件以及用于报价分析等辅助软件。”故在投标截止日期2019年1月18日前,不应对“计价软件”的定义作扩大解释,以此认为惠丰公司存在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综上,城投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惠丰公司向城投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惠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21日,招标人城投公司就福清市中央公园苗木基地工程(基础配套设施)(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省泓业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业招标公司)。《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记载投标保证金18万元,投标人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或按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有关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担保手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9:45,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20**版上发布。投标须知前附表记载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监管部门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标文件第17.1条约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18.3款约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第20.6款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软件加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惠丰公司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期限为2018年12月18日期间至2019年12月31日)参加了上述工程的投标2019年1月18日9:45,案涉工程在公共交易中心公开在线开标,惠丰公司的投标文件成功解密,但未进入入围投标人,未进入评审。根据公共交易中心《开标记录表二》结论显示:惠丰公司与案外人福建中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文“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属笔误)系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投标人。2021年12月27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司向城投公司下发《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督促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案涉工程惠丰公司与福建中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文“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属笔误)存在投标文件雷同,要求对未及时没收保证金的各招标人通过诉讼等程序要求投标人缴纳未没收的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31日,城投公司向惠丰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函》,要求惠丰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日内向城投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万元。2021年12月31日,城投公司委托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向惠丰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惠丰公司在前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其投标保证金应予以没收,要求惠丰公司向城投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万元,函件均已妥投。但投标人惠丰公司收到函件后并未缴纳18万元。此后,城投公司与惠丰公司就保证金事宜发生纠纷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城投公司与惠丰公司之间基于招投标成立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公共交易中心《开标记录表二》结论显示,惠丰公司提供的文件存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惠丰公司虽对该事实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城投公司有权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城投公司在开标后未在年度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向公共交易中心主张扣收案涉保证金,亦未向惠丰公司主张没收案涉保证金,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追索权利。之后,城投公司与惠丰公司也未就惠丰公司违约需重新支付保证金达成新的合意,其诉请惠丰公司再行支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城投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投标有效期是招标人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工作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间,其性质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故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性质亦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案涉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可采用现金、年度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惠丰公司以年度保证金形式向公共交易中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文件的约定。案涉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9时45分,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故案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自2019年1月18日9时45分至2019年4月18日9时45分止。在此期间,城投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就惠丰公司存在投标文件雷同的行为对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城投公司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并未申请公共交易中心扣划惠丰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亦未向惠丰公司提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主张,应自行承担无法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后果。城投公司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后再行要求惠丰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城投公司上诉主张其未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向公共交易中心提出扣划申请,仅丧失向公共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权利,并未丧失要求惠丰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以及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