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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81民初599号 原告:***,女,196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