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81民初599号
原告:***,女,196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