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龙湖西路49号4-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56724Q。
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37557W。
本院在执行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4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货款1370907.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370907.87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5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4305.46元;三、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9元,由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1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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