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浙1082民初2196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置业公司立即支付某某公司货款555320.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5712.4元(利息损失以164256.1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4年12月15日,利息损失为3339.9元;以555320.13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某某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8日,某某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就某项目签订一份《某某项目供电电缆购销合同》,约定:货物清单及价款暂定总价款为1955320.13元(含税);付款方式和期限为电缆发货前,付至该批次供货款的80%……剩余20%货到2个月内付清;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发生诉讼或仲裁等,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某某置业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委托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1400000元货款,与合同约定的80%(即1564256.1元)相差164256.1元,同日某某公司安排发货,有送货记账单为凭。电缆交付后,某某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某某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某某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项目供电电缆购销合同》、送货记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查询截图、代付款证明、《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电子发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某某公司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付清货款555320.13元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就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案涉合同约定某某置业公司应于发货前支付80%货款即1564256.1元,根据《送货记账单》,某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发货,某某置业公司委托案外人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支付了货款1400000元,截至此时仍欠付货款164256.1元,故某某公司主张以164256.1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2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5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送货记账单》,某某置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收货物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合同约定剩余20%货款即391064.03元应于货到2个月内付清,故某某置业公司至迟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尾款,但其至今未付,某某公司主张以555320.13元(164256.1元+391064.03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2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约定如逾期付款需按日支付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现某某公司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1%计算,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标准,且未减损某某置业公司的权利,本院予以尊重。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发生诉讼或仲裁等,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现某某公司要求某某置业公司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5320.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以164256.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的违约金以555320.13元为基数,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计5205元,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