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创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新城中路永顺大厦东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建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创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福建省创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创泽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